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于家鑌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0號(高雄○ ○○○○○○○○)
鄭伊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4
0號),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以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
,顯係誤載,而此誤載之錯誤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
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附表:
出處 更正前 更正後 事實及理由欄二、(一)、2第22行至第24行 圍。而被告潘育澤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為,均係依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指示向提領車手收取款項並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詹子慧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為則是依指示提領款項,並將 圍。而被告于家鑌如本判決附表一所為,均係依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之指示向提領車手收取款項並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鄭伊凡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為則是依指示提領款項,並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