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冠宇
具 保 人 黃懷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18906號、111年度偵字第3531號)及移送併辦(1
11年度少連偵字第46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
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被
告獲釋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暫收訴訟案款
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偵18906卷四第375頁、第406
頁、第407頁)在卷可稽。
㈡茲因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19日經合法傳喚(傳票於114年1月8
日寄存),於本院114年4月1日審判程序時無正當理由未到
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於114年1月
10日寄存,於000年0月00日生合法送達效力),亦未帶同或
督促被告到庭等節,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本院卷六第239頁
)、送達證書(本院卷五第349頁、第350-1頁)、拘票及報
告書等(本院卷七第7頁至第11頁)、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五第211頁、第247頁、卷六第303頁
)在卷可稽。而被告並無在監押致不能到庭,且具保人亦無
在監押致不能督促被告到庭之情形,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
表在卷可查(本院卷五第213頁、第249頁、卷六第305頁)
,可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