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55號
KLDV,114,重訴,55,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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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被 告 柯蕙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
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
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3年度台抗
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個人房貸借款,而未按期繳納本息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39萬1,624元及利息、違約金,
依原告所提個人房貸借款契約第34條約定(本院卷第28頁),
兩造就被告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而生之訴訟,已預先以合意
約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說明,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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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