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30號
KLDV,114,訴,530,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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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李牧耘
指定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0樓之0
被 告 簡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
月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50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
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6月25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尋清單、答詢表等件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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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