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475號
KLDV,114,訴,475,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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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 告 呂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麗玲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告陳報訴訟標的金額
,後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14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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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