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存否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14年度,6號
KLDV,114,親,6,2025071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6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又按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
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
在事件,夫或妻死亡者,專屬於夫或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69條第1項規定,於親子關係事件準用之。是確
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於收養關係之養子女、養父母均死
亡時,應以其等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乙○○○日據時期籍設臺北州淡
水郡○○庄○○字○○00番地「丙○○」戶內,大正14(民國14)年00
月00日出生,父姓名丙○○,母姓名丁○○○。大正15(民國15)
年00月00日養子緣組入戶為戊○養女,並改從養父姓「戊」
,姓名登記為「戊○○○」,續柄欄記載為「養女」;昭和18(
民國32)年00月00日婚姻入籍臺北州淡水郡○○庄○○○○字○○坑0
0番地戶主己○戶內,去本姓「戊」改從夫姓「己」,姓名為
己○○○」,續柄細別欄位記載為三男己土妻。光復後民國3
5年在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0○○鄉○○村0鄰0○○○0 號戶長「
己○」戶內初設戶籍,申報姓名為「乙○○○」,迄至93年00月
00日死亡止,戶籍資料查無收養或終止收養相關記載。原告
為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己○○○是否有終止收養情事,請求
確認己○○○是否有終止收養情事,而戊○、己○○○已分別於
  昭和12年(民國26年)00月00日、93年00月00日死亡,戊○死
亡時之住所為「臺北州淡水郡○○庄○○字○股○○○番地」,己○
○死亡時之住所則為「台北縣○○鄉○○村0鄰○○街000號」,有
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1、43頁),故本件
原告主張確認收養己○○○是否有終止收養訴訟,依首揭規定
應由養父戊○或養女己○○○之死亡時住居所地法院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故本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