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12號
KLDV,114,補,712,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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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鄭瑞和
訴訟代理人 温令行律師
張睿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恩國際餐飲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
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本件係於114年7月25
日起訴繫屬,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802,630元(含本金800,000
元、利息2,6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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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恩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