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709號
KLDV,114,補,709,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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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9號
再審原告 魏美芬
上列再審原告具狀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指出「
『其所不服之終局判決』究係何者(本院遍核全卷,難以探知再審
原告究係欲對哪一個法院的哪一個終局判決提起再審)」,尤以
其書狀亦未表明「再審被告之姓名」,以及「應於如何程度廢棄
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及遵
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導致本院難以推敲其狀載內容,並據以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暨核算裁判費命其補繳。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並補正:㈠本件所不服之終局判決之法
院案號;㈡再審被告之姓名;㈢本件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前案終局判
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及遵守不
變期間之證據;㈣自行參照前案終局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上開第㈠㈡㈢㈣項之其
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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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