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98號
KLDV,114,補,698,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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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代位黃鵬義起訴請求起訴狀附表一之被告分割被繼承人
賴金治所留附表二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然未於起訴狀附表
一記載被告之姓名及真正住、居所,亦未於附表二記載系爭遺產
之具體內容(按:起訴狀附表二為空白之遺產清冊),以致本院
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其中第㈡㈤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被繼承人賴金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
表與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本件被告(即賴金治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㈢被繼承人賴金治遺產清冊(原告既欲代位黃鵬義起訴請求分
割系爭遺產,則查報遺產清冊即為原告於本件訴訟所應盡之當
事人責任,原告應自行辦理後向本院補正)。
㈣依被繼承人賴金治遺產清冊,查報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併應提出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鑑定報
告或其他足以佐證系爭遺產起訴時交易價額之事證。
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原告代位對象即黃鵬義就系爭遺產因分
割所得受之利益(以系爭遺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乘以原告代
位對象黃鵬義之應繼分比例),自行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再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500元,自行補繳裁判費;倘原告無法提出賴金治遺產清
冊及查報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
0,805元,扣除原告已繳金額1,500元,暫先繳納1萬9,305元,
迨補正後另由承辦法官於審理本件訴訟時審酌是否調閱賴金治
遺產清冊及重新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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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