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楊錫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順德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連帶給
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遲延利息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
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