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曾慧雅
訴訟代理人 楊坤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蔡OO父、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
判命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後之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25,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
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