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吳昆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4年度司
促字第2895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8,9
38元及其中98,184元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兩造
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
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
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因原告請求本金加
計「視為起訴前之利息數額」共103,11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即係103,1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