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65號
KLDV,114,補,665,2025071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光明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
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萬8,596
元,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0萬8,09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1/1頁


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