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62號
KLDV,114,補,662,202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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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侯彥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上鋒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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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