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59號
KLDV,114,補,659,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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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 告 周翠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登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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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