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53號
KLDV,114,補,653,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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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3號
原 告 車惠群
訴訟代理人 林建廷律師
林啟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宸通運有限公司陳紀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萬0,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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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詠宸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