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49號
KLDV,114,補,649,2025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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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霖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萬2,81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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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