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40號
KLDV,114,補,640,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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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洪偉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3,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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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