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林福田
訴訟代理人 林毓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振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01,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
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1,63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