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614號
KLDV,114,補,614,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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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4號
原 告 徐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駿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532,3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11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13,118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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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