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7號
原 告 蘇芸蒂
訴訟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月梅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
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依鑑定報告書(待鑑定)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並賠償原
告依鑑定報告書將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號6樓房屋(下稱
原告房屋)天花板及周圍牆面、房間因漏水受損之部分回復原狀
。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以訴狀載明侵害排除請求之訴訟
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按:上開訴
之聲明修繕漏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
態所需之費用作為核定依據,故原告應先查報系爭房屋修復至不
漏水之標的價額,例如提出估價單,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
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再
加計原告房屋因上開漏水受損需回復原狀之費用,即為本件訴訟
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
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20,80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
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