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599號
KLDV,114,補,599,2025070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余天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義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