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474號
KLDV,114,補,474,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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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麗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1,09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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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