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林忠信 林盈均 視同上訴人 林佳芬 被上訴人 朱睿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張逸群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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