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14年度,1號
KLDV,114,破,1,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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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民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元,並
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
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
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民國
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
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
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
亦有明文。再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
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本件聲請人之陳報,聲請人之資產總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為750元
。又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釋明其財產狀況之真實性。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繳納聲請費,並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件:
財產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
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
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
聯絡住址)、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罰款項目
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最新」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包括明細)。
聲請「前2年」之薪資證明文件。
聲請「前2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銀行、郵局、證券
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
最新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釋明有無為
人或其他人投保商業型保險契約?倘若為是,並應敘明每期繳費
金額、繳費期數、繳費總金額、保單價值金額,且檢附相關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釋明所居住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以及聲請人得居住該房屋之
原因為何。
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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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