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4年度,71號
KLDV,114,消債更,71,2025070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高永聰

代 理 人 鄭光評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盧美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
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6,14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同條例第44條
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
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
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
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然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
件,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費(按債
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
算,且扣除聲請費6,140元【計算式:(1+13)×10×51-1000=6
140元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聲請人
),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爰
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44條、第46條第3 款
、第8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件:
依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然嗣後毀諾。請補正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之協議書(按:若遺失,請向銀行申請補發),並釋明毀諾之日期、原因,且提出相關證明。
聲請「前2年」之薪資證明文件。
聲請「前2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銀行、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最新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釋明有無為本人或其他人投保商業型保險契約?倘若為是,並應敘明每期繳費金額、繳費期數、繳費總金額、保單價值金額,且檢附相關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釋明所居住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以及聲請人得居住該房屋之原因為何。
包括聲請人、受扶養人在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