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4年度,116號
KLDV,114,家補,116,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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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育銜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孟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為其墊付之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1,741,
09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
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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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