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746號
原 告 陳雲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啓福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