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4年度,487號
KLDV,114,基簡,487,20250714,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簡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隆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靖慈因本院民國114年度基簡字第48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6月11日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係新臺幣49,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訴裁判費2,25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秉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