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983號
KLDV,114,基小,983,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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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基小字第98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被 告 李仁超


上列當事人 113年度基小字第983號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桃小字第277號),
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上午10時3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羅惠琳
通 譯 王之君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95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書記官 羅惠琳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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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