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小字第1241號
原 告 張翠華
被 告 張嬡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北市樹林區(地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
料在卷可稽,被告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是本件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