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4年度,1017號
KLDV,114,基小,1017,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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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基小字第1017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何錫森
被 告 游正民

游曼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游正民、被告游曼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871元,及被告
游正民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被告游曼清應自民國114年6月21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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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