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歆貽
代 理 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次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
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
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玉成(男、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新北市○里區○○路00號4樓)之姪女,為大陸地區人民
。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2年1月
3日函,得知被繼承人業於111年3月23日死亡,而因被繼承
人未婚、無子嗣,父劉漢裕母胡美英均早於被繼承人死亡,
其二弟劉德生於0000年0月0日死亡,三弟劉玉振於2023年1
月11日死亡,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劉德生已歿,劉玉振尚存
,依規定其遺產應由劉玉振繼承,並於劉玉振死亡後由其子
女即聲請人與兄劉歆樂、姐劉歆琴共同繼承。然因劉歆樂、
劉歆琴二人表示對於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不願繼承,是被繼承
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僅聲請人聲明繼承,爰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聲明繼承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劉玉成(男、於2022年3月23日在臺灣死亡)之
姪女、劉玉振(男、於2023年1月11日死亡)之女、胡美英
(女、於2004年12月18日死亡)、劉漢裕(男、於1953年3
月5日死亡)之孫女,湖南省益陽市安化縣煙溪鎮雙峰村原
豐里五組村民劉玉成(男、0000年0月00日出生、於1948年
赴臺灣)在大陸無配偶、子女,聲請人係因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函始知悉繼承開始,並聲明就
被繼承人之遺產再轉繼承等情,固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受文
者為劉德生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函影本、湖南省長沙市長沙公證處公證書、湖南省安化縣公
證處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等件為證。惟
依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觀之,被繼承人係民國17年7月14日(
即1928年7月14日)出生,父母分別登載為劉漢祿及胡氏,
與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大陸地區公證書所列劉玉成其出生年份
、父母均有未符。嗣經本院分別函請臺南市府南戶政事務所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提供本件被
繼承人自大陸地區來臺首次設籍之戶籍資料暨相關證明文件
,與劉玉成之繼承人相關資料,然核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來
臺初次設籍之戶籍即登載其出生年月日為民國17年7月14日
,另父母分別為劉汗裕、劉胡氏;至繼承人相關資料部分,
僅有其胞弟劉德生所撰、收件者為被繼承人之家書乙份及被
繼承人與大陸地區家屬合影之照片數張,凡此均未能推認聲
請人所陳之劉玉成與本件被繼承人確屬同一人,而得聲明繼
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