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320號
KLDV,114,司繼,320,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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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張家瑋 住○○市○○區○○路00巷00號9樓之3
張閔傑 住○○市○○區○○街000○0號00樓
張琇
兼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26條第1項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5條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規
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張家瑋張琇婷、張閔傑於民國114年4月
15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然並無繳納費用。
本院於同年4月21日函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正,
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在案,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聲請
人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
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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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