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34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婉琳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林東松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林東松對第三人 強運娛樂堂、超越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債 務人林東松對第三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租賃債 權),依債權人陳報,分別在宜蘭縣蘇澳鎮、臺中市烏日區 、及臺北市中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項之規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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