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55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拓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寬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依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又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無當事 人能力者,因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查本件債務人楊寬霖(歿)已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死亡,此 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本件債務人已 因死亡而無權利能力及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能力,顯係對已 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自屬無從補正,揆諸上揭 規定及說明,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 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