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26547號
KLDV,114,司執,26547,2025071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54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溫紹茗  
           住○○市○區○○○道○段000號2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冠升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冠升對於第三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敦南分行之存款,惟依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即上開分行營業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 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1/1頁


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