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54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沈俐薇
債 務 人 陳中華即楊國雲
上列債權人與陳中華即楊國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亦為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 執行,惟依債務人之戶役政查詢資料所示,陳中華即楊國雲 已於強制執行開始前之113年3月24日死亡,則本件債權人自 債務人死亡後始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 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依上開規定,本件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