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843號
KLDV,114,司促,3843,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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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4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債 務 人 侯明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819元,及自民國114年5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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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