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3786號
KLDV,114,司促,3786,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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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鈞証

張靖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229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鈞証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靖敏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
幣44,99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
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依借據
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
期。詎債務人楊鈞証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0,22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張靖敏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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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