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92號
KLDV,113,訴,692,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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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游梁
訴訟代理人 游沛儀
被 告 李金源(即李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林美(即李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宇禎(即李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玫瑛(即李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玫瑰(即李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龍(即李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114年7月
8日宣判。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電知本院兩造有和解意
願,請求本院安排進行和解事宜,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
憑,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12日下午2時40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到,不另再寄開
庭通知書)。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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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