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2號
原 告 游梁綢
訴訟代理人 游沛儀
被 告 李金源(即李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林美(即李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宇禎(即李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玫瑛(即李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李玫瑰(即李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金龍(即李朝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114年7月
8日宣判。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電知本院兩造有和解意
願,請求本院安排進行和解事宜,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
憑,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12日下午2時40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到,不另再寄開
庭通知書)。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