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83號
反訴 原告
即 上訴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許澤永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因與反訴被告即上訴人許孝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於上訴程序中,就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提起反訴,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送送達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3,050元,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乃反訴
原告迄未置理。為免影響反訴原告之訴訟權益,本院乃再次裁定
命反訴原告於收送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反訴裁判費103,050
元,倘仍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不再通知,並即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