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30號
KLDV,112,訴,330,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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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黃建華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林正修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被 告 黃阿東
林育如(即林阿天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玹宇
被 告 林心如(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淑華(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婉誼(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書雄(即林阿天繼承人)

淑琴(即林阿天繼承人)

孫秀丹(即林阿天繼承人)
籍設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鄉○○村0號

林錫銘(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明端(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鎂錡(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鎂珍(即林阿天繼承人)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0

林琇瑩(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聰穎(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聰昀(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忠逸(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淑惠(即林阿天繼承人)

江亞綺(即林阿天繼承人)

陳琦琦(即林阿天繼承人)

陳玉玄(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碧英(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武夫(即林阿天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被 告 蕭玉香(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律菁(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蔚宗(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碧蘭(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浩輝(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山本(即林阿天繼承人)






王玉女(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斌彥(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靜怡(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敏夫(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武雄(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美玲(即林阿天繼承人)


楊佩玲(即林阿天繼承人)

楊家勛(即林阿天繼承人)

許素蓮(即林阿天繼承人)

許宗仁(即林阿天繼承人)


周素春(即林阿天繼承人)

周雅萍(即林阿天繼承人)


周應慶(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娟綺(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淑慧(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金子(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韋昌(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忠洪(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珮穎(即林阿天繼承人)

宛兆宏(即林阿天繼承人)

宛兆峯(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文良(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正愽(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正富(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小華(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少真(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幸儀(即林阿天繼承人)

吳林美珠(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0樓(指定送達址)
林正平(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林惠芳(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林正忠(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林杏雲(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林正雄(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林重光(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0樓(即基隆市中正事務所)

林德(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簡麗卿(即林阿天與簡林碧霞繼承人)

簡奇彪(即林阿天與簡林碧霞繼承人)


簡蕙卿(即林阿天與簡林碧霞繼承人)

李蓮英(即林阿天與林明仁繼承人)

林芸亦(即林阿天與林明仁繼承人)

林倚鄉(即林阿天與林明仁繼承人)

小澤廣夢(即林阿天與林文仁繼承人)


吳文君律師(即林阿天繼承人林文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
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又兩造當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1個月內,查報被告林正愽之生存狀態及應受送達處
所,或就其當事人能力表示意見,以促進本件訴訟程序之進
行。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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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