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黃建華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 告 林正修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律師
被 告 黃阿東
林育如(即林阿天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玹宇
被 告 林心如(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淑華(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婉誼(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書雄(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淑琴(即林阿天繼承人)
孫秀丹(即林阿天繼承人)
籍設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鄉○○村0號
林錫銘(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明端(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鎂錡(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鎂珍(即林阿天繼承人)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0
林琇瑩(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聰穎(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聰昀(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忠逸(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淑惠(即林阿天繼承人)
江亞綺(即林阿天繼承人)
陳琦琦(即林阿天繼承人)
陳玉玄(即林阿天繼承人)
劉林碧英(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武夫(即林阿天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被 告 蕭玉香(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律菁(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蔚宗(即林阿天繼承人)
楊林碧蘭(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浩輝(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山本(即林阿天繼承人)
王玉女(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斌彥(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靜怡(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敏夫(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武雄(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美玲(即林阿天繼承人)
楊佩玲(即林阿天繼承人)
楊家勛(即林阿天繼承人)
許素蓮(即林阿天繼承人)
許宗仁(即林阿天繼承人)
周素春(即林阿天繼承人)
周雅萍(即林阿天繼承人)
周應慶(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娟綺(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淑慧(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金子(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韋昌(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忠洪(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珮穎(即林阿天繼承人)
宛兆宏(即林阿天繼承人)
宛兆峯(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文良(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正愽(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正富(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小華(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少真(即林阿天繼承人)
林幸儀(即林阿天繼承人)
吳林美珠(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0樓(指定送達址)
林正平(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林惠芳(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林正忠(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林杏雲(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林正雄(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林重光(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0樓(即基隆市中正事務所)
林德(即林阿天與林文俊繼承人)
簡麗卿(即林阿天與簡林碧霞繼承人)
簡奇彪(即林阿天與簡林碧霞繼承人)
簡蕙卿(即林阿天與簡林碧霞繼承人)
李蓮英(即林阿天與林明仁繼承人)
林芸亦(即林阿天與林明仁繼承人)
林倚鄉(即林阿天與林明仁繼承人)
小澤廣夢(即林阿天與林文仁繼承人)
吳文君律師(即林阿天繼承人林文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
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又兩造當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1個月內,查報被告林正愽之生存狀態及應受送達處
所,或就其當事人能力表示意見,以促進本件訴訟程序之進
行。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