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66號
KLDV,111,重訴,66,202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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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邱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如對照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TURRS ABBEY LOUISE等人間因111年度重
訴字第6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金
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萬0,0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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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