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聰吉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律師
被 告 蕭文炎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18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
國108年8月29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
另案判決後,兩造均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
上字第2632號判決一部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一部駁回被
告上訴,而兩造就前揭發回審理部分調解成立,有臺灣高等
法院114年度審上移調字第154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足認另
案訴訟程序業已全部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
在,爰依職權將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