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555號
KLDM,114,附民,555,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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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55號
原 告 吳瑞良


被 告 蘇淑玲




上列被告蘇淑玲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37號)
,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88號
),經原告吳瑞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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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