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楊心怡
被 告 陳羿翔
王梓愷
上列被告陳羿翔、王梓愷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49號詐欺等案
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