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成
指定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18日辯
論終結,原定114年7月18日宣判。茲因本案檢察官起訴事實
容有疑義,有再調查交易情形之必要,故本件有再開辯論,
以調查確認犯罪事實,爰命再開辯論。
三、向下列金融機構,調取:
(一)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戶名:呂文智)自111年8月
1日起至8月31日止之所有交易明細紀錄。
(二)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號(戶名:陳建成)自111年8
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之所有交易明細紀錄。
四、另定於114年8月20日上午10時,提訊被告,並通知義務辯護
人及檢察官,在本院第六法庭進行合議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