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自字,114年度,6號
KLDM,114,聲自,6,202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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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自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簡品



代 理 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陳愛卿


劉拯德



游 純



杜昀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等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114年度上聲議字第437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案號: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續字第 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刑事訴訟法第258條所定之駁回再議處分者,
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
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
有明文。其中「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係法定必備之程式,
其目的在於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解釋上應嚴
格遵守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
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
果可資參考。
二、查本案聲請人即告訴人簡品誱以被告陳愛卿劉拯德游純
杜昀潔涉有背信等罪嫌,具狀提出告訴,經臺灣基隆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
高等檢察署以114年度上聲議字第4378號駁回再議,於民國1
14年5月26日送達聲請人簡品誱,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
請人委任游文愷律師為代理人,於同年6月2日向本院聲請准
許提起自訴,然其中並未敘明聲請之理由,僅稱:因聲請人
尚未能閱覽卷證,故懇請准許聲請人代理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3項規定閱覽卷宗後,再補正理由等語。惟聲請
人迄今仍未委由代理人補陳聲請理由到院,揆諸上開意旨,
其聲請程式欠缺,且不能補正,應認其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為不合法,逕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禹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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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