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基簡字第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睦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9645
號),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346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
4年7月15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罪事實自白坦認犯行,迭經本
院告知被告、檢察官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
意後,本院認本件宜適用簡易程序,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規定,本件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114年度基簡字第603號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呂睦維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如附件之臺灣基
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645號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內容
,並另補充記載如下:
㈠告訴人林晟玉於本院114年7月15日準備程序時指證述:「一
、調解成立。我是聲請人。二、調解情形如被告所述。三、
我有當庭收受1萬5000元,並點收無訛。四、我也會依約履
行調解條件。五、本件希望法院給被告免刑,因為被告已賠
償完畢,相當有誠意,我同意法院判決被告免刑,不要讓他
被關,我的損害已經全部受到填補了。」等語明確,與被告
呂睦維於本院114年7月15日準備程序時供述:「{對於檢察
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經被告詳細閱覽後回答)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
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三、其餘同告訴人所
述。四、聲請本件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希望
法院從輕量刑。」等語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各該筆錄在卷
可稽。
㈡書證之補充記載: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3 號
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15號刑事判
決書、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705號刑事判決書【見本
院114年度易字第346號卷,第17至44頁】,及告訴人林晟玉
出具之虛擬遊戲角色資訊、物品及對話紀錄等、遊戲橘子數
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登入IP、通聯調閱查詢
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報案人:林晟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林晟玉出具之對話紀錄截
圖、被告之影片截圖、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內政部警政署
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姓名:呂睦維)、個人基本資料、相
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矯正簡表等在卷可佐【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
字第1134號卷,第17至35頁、第37至51頁】。
二、核被告呂睦維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爰
審酌被告明知自己不履行交易誠信,且訛詐告訴人,致告訴
人受有損害,顯未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危害社會交易秩序,
其行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自白坦認犯行,並賠償告訴人
完畢,迭經告訴人林晟玉於本院114年7月15日準備程序時指
述:「一、調解成立。我是聲請人。二、調解情形如被告所
述。三、我有當庭收受1萬5000元,並點收無訛。四、我也
會依約履行調解條件。五、本件希望法院給被告免刑,因為
被告已賠償完畢,相當有誠意,我同意法院判決被告免刑,
不要讓他被關,我的損害已經全部受到填補了。」等語,堪
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應已知悔悟,並兼衡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其自述:「{家庭狀況
、經濟狀況、教育程度?}我跟家人同住,經濟狀況普通,
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
與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用啟被告自己要檢討 反省,為什麼自己會淪落至此,有無自己可以改進向上之不 良宿習應捨棄,好好改過從善,才是日後不再犯案之根本原 因,且平日自己應好好結交一些同行善友,切勿因身上沒錢 ,即可大無忌對人詐騙,此乃違反法律平等之保護正常人民 不被侵害,且應於尚未被侵害前就要保護善良大眾,避免過 度保護做奸犯科之犯罪人,反而引發社會疑慮之僅保護壞人 ,而置善民於不顧之本末倒置之嫌。再者,被告身上若沒錢 且生活真正困苦者,宜先向政府機關之社會局處、福利科、 區公所社政福利課等單位求助,或親朋好友請求接濟,亦可 向當地里長、當地社區發展協會之善心人士、宮廟慈善團體 善心人士、各區關懷協會、各鄰居亦有些善心人士會幫助, 或許亦可向醫療機構之志工、義工請求接濟,或許亦可用乞 食請求接濟,絕非以上開行竊犯行,滿足自己需求,此乃自 私自利而造成社會亂源之因,並損人不利己,勿心存僥倖, 否則,自做自受後果,後悔會來不及;另祈請被告以同理心 看待若自己是被害人,遭遇上開竊案時,做何感想,亦請被 告勿欺騙自己良心,日後不要違法犯紀抉擇硬擠進牢獄的世
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呢害自己?因此 ,被告宜用悔悟的鋤頭耕耘心田,就不容易繁殖詐騙惡曜慾 念,切勿因身上沒錢,就可以任意詐騙一般正常辛勤努力工 作之人,而被告亦要以同理心為對方考慮,不要只考慮自己 ,亦勿心存僥倖,自己要好好想一想,依本分而遵法度,永 無惡曜加臨,併宜改自己不好宿習慣性,因此,善惡兩途, 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端視自己當下一念善惡心,善惡 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夫心起於善,善雖未為, 禍已不存;或心起於惡,惡雖未為,福已不存,若存惡心, 瞞心昧己,損人利己,行諸惡事,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 ,則近報在身,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亦莫 輕詐騙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詐騙癮惡習 ,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就從現在當下一念心抉 擇竊惡莫作,併宜改自己不好宿習慣性,才是自己可以掌握 、改變的,自願改過不再犯,安份守己遵法度,若有困苦需 救助者,宜依上開方式請求急難救助,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 家,則大家日日平安喜樂,永不嫌晚。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 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 ,且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 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 106 台上字第791號判決參照)。查,告訴人林晟玉於本院1 14年7月15日準備程序時指述:「一、調解成立。我是聲請 人。二、調解情形如被告所述。三、我有當庭收受1萬5000 元,並點收無訛。四、我也會依約履行調解條件。五、本件 希望法院給被告免刑,因為被告已賠償完畢,相當有誠意, 我同意法院判決被告免刑,不要讓他被關,我的損害已經全 部受到填補了。」等語,有該筆錄在卷可徵。因此,本案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或 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 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 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六、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姬廣岳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645號 被 告 呂睦維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 號10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睦維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凌晨3時50分許,登入Discord群 組「新楓之谷楓界」,見林晟玉留言出售線上遊戲新楓之谷 虛擬寶物「女武神之心」、「武公的靈魂寶珠」,認有機可 乘,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為圖詐騙上開虛擬寶物,在 上開群組留言,與林晟玉約定上揭虛擬寶物,以新臺幣(下 同)6千元成交,同日凌晨5時43分許,呂睦維以其申登之新 楓之谷角色暱稱「阿斯巴光」(帳號T9700afabZ0000000000 ,ID:Wei089457),在新楓之谷網路遊戲交易功能頁面, 接收上開虛擬寶物,詐得上開虛擬寶物,未依約定付款,旋 即封鎖林晟玉之Discord帳號,林晟玉始知受騙。二、案經林晟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呂睦維之供述 供承新楓之谷角色暱稱「阿斯巴光」(帳號T9700afabZ0000000000,ID:Wei089457)確為其所有,亦無其他人知悉其遊戲帳號密碼,告訴人提出之影片,確為其本人所拍攝,但辯稱本案非其所為,不知為何該遊戲登入IP係在其住處,伊以前在臉書應徵白牌司機有拍攝影片給對方,但其臉書現在已無任何紀錄云云。 2 告訴人林晟玉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 被告在新楓之谷申登帳號及登入IP之資料 4 通聯調閱查詢單 被告新楓之谷遊戲帳號登入IP之裝機地址 5 告訴人提出新楓之谷遊戲對話頁面、Discord留言頁面、LINE對話紀錄頁面 佐證告訴人指訴被告在LINE上傳送被告自拍影片予告訴人,及本案交易經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張長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渝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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